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9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 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