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