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7條
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 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