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 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