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5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 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