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2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