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

內政、法務、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交通及通訊傳播等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 制教育宣導。

主管機關應會同前項相關機關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 害者處罰、安置及服務等工作成效。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 。

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