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救援及保護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4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行政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被害人身 分之資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 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