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救援及保護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1條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本條例規定 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