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9條
合作社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 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但社員代表之選舉,得依章程規定,採無記名單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