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8條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 向理事會或監事會為之。

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行當選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