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7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理 事、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時,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 會補選。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分別召開理事 會議、監事會議補選之。但出缺時所遺任期未滿六個月者,得分別由理事 、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社員代表出缺,由候補社員代表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社員代表人數仍未 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最低人數時,應即辦理補選。

前三項之遞補及補選者,以同一任期為其任期。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社員代表以書面向合作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 失其候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