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6條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理事、監事分別於理事會、監事會互選 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 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 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

前項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分別於理事、監事 選出後十五日內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合作社,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之 。屆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