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50條
合作社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 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後,始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