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5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規定 :

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縣(市)以下合作社不得超過十五人,在 省(市)合作社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全國性合作社不得超過三十五 人。

二、合作社之監事至少三人。但超過三人時,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 分之一。

合作社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