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47條
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罷免票,並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 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 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