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46條
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經罷免後,在同 一任期內不得再行當選原職。罷免案經否決者,在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申 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