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41條
合作社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 於規定之罷免申請書,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 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被申請罷免人應將答辯書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