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36條
合作社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當選人不接受當選者,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之,屆期未答覆者,視為接受。

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