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35條
合作社之選舉,除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方式外,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同時當 選為理事及監事或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當選 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稱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 會議主席抽籤決定之;同時當選為理事及候補監事或監事及候補理事時, 以正式當選者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