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33條
合作社之選舉,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 候補,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 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但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之選舉,仍應依 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當選人及候補人名單,按得票數多寡之次序,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並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