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31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

三、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社員名冊不符。

四、圈寫之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五、圈寫後經塗改。

六、書寫字跡模糊不能辨識。

七、污染致不能辨別。

八、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在下端註明區 別者,不在此限。

九、附有暗號作用。

十、簽名、蓋章或捺指模。

十一、用鉛筆圈寫。

十二、撕破不完整。

十三、完全空白。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前二項無效票之認定有疑義時,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商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