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3條
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應以會議並採投票方式為之。但社員代表之選舉或 罷免,得經理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採非會議方式辦理;採通訊 投票或電子投票者,應另於章程規定,其辦理辦法應包含選舉之通知、選 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 ,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辦 理。

前項會議之出席人數須有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其應出席人數,指具出席 該次會議資格者之總人數。

合作社之選舉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流會者,應於十五日內重新召開會議 選舉。

前項重新召開選舉會議人數,得依章程規定以實際出席人數開會選舉;其 實際出席人數應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