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27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應即會同監票員清點發出票數 ,報告會議主席,並將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會同會 議主席共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