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24條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後,應親自圈寫,當場投票。但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無 法圈寫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意旨代為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