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20條
合作社選舉時,應由出席會議人員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 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
前項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
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候選人,不得兼任選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