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19條
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選舉票,載明合作社名稱、選舉屆次、職稱 及年、月、日,由理事會或籌備會就下列方式,擇一採用:

一、按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二、將候選人或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

三、將候選人參考名單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 或限制連記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選舉票應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召開 創立會時,蓋用籌備會戳記及由召集人簽章。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 戳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 同簽章者,亦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