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18條
合作社應於舉行選舉日之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名額、 候補名額及選舉方式等公告,並以書面分別通知應出席人員,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合作社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者,應公告候選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