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27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後 ,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及 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籌設許可案件,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審查,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