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27 日)
第1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歇業,應於三個月前敘明理由及日期,報請主管 機關許可。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歇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