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托嬰中心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9條
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 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 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 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一點五平方公尺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