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托嬰中心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 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 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