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托嬰中心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托嬰中心應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 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兒童生活照顧。

二、兒童發展學習。

三、兒童衛生保健。

四、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五、記錄兒童生活成長與諮詢及轉介。

六、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前項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 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