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附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30條
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依本標準規定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困難 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後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都市土地使用限制等社會環境之需要,專 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就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構樓層放寬之。但 於機構新設、擴充、遷移、負責人或法人變更時,應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