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早期療育機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6條
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扣除辦公室、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 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提供日間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 ,每人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

二、提供時段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七十五平方公尺。

早期療育機構收托之兒童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