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早期療育機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5條
早期療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保健室。

三、活動室。

四、會談室。

五、訓練室。

六、會議室。

七、盥洗衛生設備。

八、廚房。

九、寢室。

十、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三款及第九款規定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 需要調整併用。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設施設備於辦理時段療育之機構,得視業務 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