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早期療育機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4條
早期療育機構之服務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日間療育:以半日托育、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 療育及照顧。

二、時段療育:以部分時段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

前項機構得合併設置,並得因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需求 ,遴派專業人員至服務對象所在處所提供到宅療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