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早期療育機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早期療育機構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 顧兒童之人下列服務:

一、療育。

二、生活自理訓練及社會適應。

三、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四、通報、轉介及轉銜等諮詢。

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