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托嬰中心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 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