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 101 年 04 月 20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

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利害關係人之認定事宜。

三、第六條第二款但書事宜。

四、其他與收出養資訊有關之爭議事宜。

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 主管機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民間團體代表。

三、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