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 101 年 04 月 20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尋親服務,並得依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 年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等諮詢轉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