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 101 年 04 月 20 日)
第5條
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 供第二條之資訊:

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

三、收養人。

四、利害關係人。

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更正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