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 101 年 04 月 20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下列資訊:

一、識別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 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 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

二、非識別資訊:

(一)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 人員之工作單位、地點。

(二)收養聲請狀。

(三)收出養同意書。

(四)出庭筆錄。

(五)收養人訪視評估報告。

(六)出養人訪視報告。

(七)收養登記申請書。

(八)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聲請之裁判書;如有確定證明書者 ,併同確定證明書。

(九)個案紀錄及照片。

(十)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健康資訊。

(十一)資料釋出意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