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3條
托育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 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具備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三十日修正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