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27條
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收容依法院交付或裁定安置輔導、疑似或感 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兒童少年之機構,遴用專業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酌予放寬人 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