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2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 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本辦法以社會工作相關 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取得各該專業人員資格服 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得於原職繼續服務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

前二項人員轉任其他機構、職位者,應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