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17條
專業人員依第四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四款、第八條第四款 、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五款、第十四條 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五款進用者,應取得各該類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