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6條
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第二條第一款補助對象先行墊付補助費用者,得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申 請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