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9條
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者,應檢附與外國合作機構或團體受 當地政府認可或授權從事該項業務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辦理收出 養業務之文件。

前項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