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8條
申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載明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服務處所地址、代表 人姓名、地址及履歷。

二、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三、董事會同意從事收出養服務會議紀錄影本。

四、最近一次評鑑結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

五、業務計畫:

(一)服務項目、流程及服務國家或地區。

(二)收養人條件與收出養人評估及審查方式。

(三)收費項目、基準及方式。

(四)組織架構。

(五)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名冊、學經歷及證明文件等。

(六)與收出養人簽訂之書面契約範本。

(七)預定開辦日期。

(八)其他與推動收出養媒合服務有關之內容。

六、經費來源及支出預算表。

公立安置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者,免附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